
地铁人流量大引起的挤座纠纷
时有发生,能不能维权?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点名一起“乘车强行落座”案
“乘车强行落座、挤压
并辱骂他人构成人格权侵害
保护善举、惩戒恶行”
经向法院核实,被告已道歉
一起回顾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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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一让好伐?” 地铁挤碰引争执
2025年4月,在上海某地铁站内,朱某和往常一样搭乘地铁。上车后,他在宽度约为半人位的座位上坐下,因为空间较为狭窄,挤压到了邻座范某的大腿。
范某感到不适出声提醒:“你压到我大腿了,让一让好伐?”朱某强行挤进座位后,不仅未对范某表达歉意,反而否认挤压到范某,对其恶语相向,两人因此产生了争执,矛盾不断升级。

图为事发当时地铁监控截图。
民警到场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事后,范某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被告朱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赔礼道歉获支持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指出,本案中,被告朱某在明知座位狭窄的情况下,仍强行坐下并挤压到原告范某身体,对原告的正常乘车造成一定影响。被告不仅没有对原告表达歉意,还与原告发生争吵致使矛盾升级,在公共场所造成了不良影响。

图为法院审理视频截图。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明辨是非、遵守公共秩序,提倡和弘扬文明、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朱某以书面方式向原告范某赔礼道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该案生效后,被告已履行书面道歉。

图为被告履行书面道歉。
法官说法:两大法律要点需厘清
该案主审法官张雯琳表示,本案虽小,却清晰展现了我国民法典在人格权保护上的重要维度,相关法律常识值得每位公民了解。
不少人以为,只有赔钱才算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张雯琳明确纠正,赔礼道歉同样是法定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本案中,法院判令被告书面道歉,正是适用了该项法定侵权责任形式。这也意味着,即便侵权行为未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伤害,只要侵害他人人格权益,侵权人就可能被强制要求以书面或公开方式赔礼道歉。
针对案件中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未获支持的情况,法官也作出了详细说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权行为必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失费。司法实践中,“严重后果”一般指致人残疾、死亡,或给受害人带来长期、剧烈精神痛苦等情形。本案双方仅为口头争执,尚未达到严重程度,通过赔礼道歉已足以抚慰受害人,故法院未支持该项诉求。
张雯琳同时强调,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并非否认侵权行为,判决赔礼道歉已是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否定评价。严格把控赔偿尺度,也是为了防止诉讼泛化,维护正常的社会交往秩序,守住人格权保护与日常人际相处的合理边界。

图片由AI生成。
代表点评:以法治划定文明底线
这起地铁纠纷虽小,却是一扇观察城市公共文明的“窗口”。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芦胜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张义民表示,本案中,被告朱某强行挤座后恶语相向的行为,表面上是态度问题,本质上是对他人权利缺乏尊重的体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礼道歉,不仅保护了个人权益,更明确了公共场合行为的法律边界——行使权利绝不可损害他人权益。法院判决于法有据、于理得当,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表示此案更传递出明确信号:公共场所的文明,不仅是道德倡导,更是必须守住的法治底线。一句道歉可化解干戈,一次恶语可能引发诉讼,这无疑对提升群众的规则与法治意识具有深刻的警示作用。
城市治理,法治为基。对此,他呼吁大家多一分包容礼让,相关部门也需持续加强宣传引导,完善多元解纷机制,让法治与文明共同成为最动人的风景线。
小案件、大民生
法院对“小案”的审理结果
影响着人们的是非判断与行为选择
这起民生“小案”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
为社会给出了明确的“法治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