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
前段时间一直忙,最高法工作报告虽然早就出来了,但我一直没有静下心来完整去读。这几天重新从头到尾过了几遍,反而觉得,现在回头看,更容易把真正重要的地方看清楚。报告刚出来的时候,很多人的注意力,往往先落在几组数字、几个案件和几句容易传播的话上;过一段时间再看,热度退了,情绪也退了,反而更容易看出,最高法今年究竟把哪些问题摆到了更靠前的位置。
对律师来说,看最高法工作报告,重点从来不在摘几句原话出来复述,也不在把整份材料重新捋一遍。真正值得反复看的,是最高法今年把哪些审判要求说得更具体了,哪些内容以后更可能进入个案审理,哪些变化会实际影响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裁判说理。
如果把今年这份最高法工作报告压成一个判断,我的理解是:最高法今年真正讲明白的,是法院后面的审判工作,不会只满足于把处理结论作出来,而会越来越强调,事实基础要扎实,证据判断要过硬,适用规则要明确,裁判理由要能够成立。
为什么这么理解?
一方面,报告持续强调裁判质效、裁判统一、减少衍生争议;另一方面,又把罪刑法定、证据裁判、辩护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继续写进正式文本;再往下看,涉企案件、新类型案件、前端治理、执行衔接这些内容,也都比过去写得更细、更实。把这些放在一起看,最高法实际上是在反复强调一件事:今后的裁判,不只是要有结果,还要让这个结果在事实、证据、程序和说理上都站得住。
我觉得,下面几个地方,尤其值得律师多看一遍。
先说最明显的一点,报告里被放到前面的,不只是案件数量,而是裁判质量。
2025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审判执行案件3748.6万件,审结执结3620万件。这个数字当然重要,它说明法院面临的案件压力没有减轻。但如果只看到这个总量,等于只看到表面。更值得律师注意的,是在这个总量之下,最高法专门提到案—件比下降,上诉率下降,申诉申请再审率下降,减少衍生案220余万件;与此同时,又写到案例库、法答网、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提级审理、阅核机制、裁判文书公开这些工作。
这些内容放在一起,指向的其实是同一个问题:法院现在越来越在意,裁判作出以后,后面还会不会因为事实认定、证据判断、法律适用和说理不足,继续进入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
这不是单纯的审判管理要求,而是审判方法上的变化。
过去有些案件,结论先行,后面再补理由;结果作出来了,理由却撑不住;一审判完了,二审、再审。最高法现在把这些指标摆到前面,实际上就是在倒逼裁判本身更严密。说到底,法院现在越来越在意的,不只是把案件处理完,而是让处理结果站得住脚。
这对律师的影响很直接。
以后给法院提意见,不能只做立场表达,也不能满足于把自己的观点摆出来。真正有分量的意见,必须尽量围绕法院必须处理的法律问题展开。
说得再具体一点,就是要把意见落到这些地方:本案的争议焦点究竟是什么;支撑核心事实的证据,是否已经达到相应证明标准;关键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明关系;哪些事实已经有证据证明,哪些事实仍然主要依赖推定;法律适用到底卡在哪个构成要件、责任要件或者程序节点上。还要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你的意见,不只是另一种表述,而是法院必须作出判断、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回应的问题。
很多律师写材料,最大的问题不是没有态度,而是没有把问题整理成法院必须处理的法律问题。最高法今年把这些内容说得这么密集,实际上已经把一个要求讲得很清楚:以后真正有分量的律师意见,不取决于篇幅,也不取决于语气,而取决于你能不能围绕争议焦点,把问题提到法院不能回避的层面。
这不是写作习惯的问题,而是论证方式的问题。法院越强调裁判质量,律师越不能停在说服自己、说服当事人这个层面,而要尽量把论证推进到裁判者必须完成评价的位置上。否则,材料写得再长,也可能只是留在卷宗里,进不了裁判理由。
说到底,最高法把上诉、申诉、申请再审、衍生案件这些指标摆到这么靠前的位置,不是在单纯追求数字好看,而是在提醒所有参与诉讼的人:裁判不是把结论写出来就算完成了,裁判必须能够自我支撑。律师如果看不懂这一层,后面很多力气就会白费。
刑事部分也是一样。
很多人看最高法工作报告,先盯住的是依法惩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反腐败、新型犯罪、金融风险这些内容。这当然重要,也一直是法院工作报告的重要部分。但刑辩律师如果只看到这一层,等于只看到了最表面的那一层。
真正值得我们反复看的,是报告在这一整套内容之外,仍然专门写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明确写到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等刑事司法原则,依法宣告294人无罪,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1235人;同时又写到,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的权利;连续三年与司法部、全国律协会商,完善律师工作机制,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这部分内容不是可有可无的点缀。
因为它说明,至少在最高法的正式表述里,刑事审判并没有只停留在依法惩治这一面。罪刑法定、证据裁判、辩护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这些内容没有被淡化,反而继续被明确写进年度工作报告。
这对刑辩律师的意义,不是抽象的。
实务里最容易被压缩、也最容易被忽视的,往往不是定性问题,而是程序问题。会见是不是及时安排,阅卷是不是完整进行,辩护人选择权是不是得到实质保障,证据形成过程是不是清楚,讯问程序是不是存在瑕疵,这些问题一开始看上去未必最抓眼,但真正走到后面,往往就在影响证据能力、证明力和事实认定。
所以,最高法在报告里反复确认这些内容,真正有价值的地方,不在于写到了律师,而在于它再次确认了一件事:程序是否合法、权利是否落实,会直接影响审判质量。
这句话落到个案里,分量很重。
刑事案件里,很多人总想直接冲到无罪或者罪轻上去,可真正能够把案件往前推进的,往往不是一句抽象判断,而是讯问笔录形成过程是否清楚、同步录音录像是否能够对应、供述与客观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有没有被认真提出、辩护权受到限制时有没有及时留痕、及时申请、及时推动审查。
很多案件后面有没有空间,不是靠一个抽象观点突然打开的,而是靠程序审查、证据审查和权利保障一步一步做出来的。
最高法连续三年与司法部、全国律协会商,专门把辩护人选择权、律师工作机制、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写进报告,本身也说明,辩护并不是附带安排。对法院来说,程序是否完整、权利是否落实,直接影响案件质量;对律师来说,这些问题也不再只是配套内容,而是案件处理本身的一部分。
这里其实还有一层更深的东西。
最高法把这些内容反复写出来,是在通过工作报告不断确认一个基本立场:刑事审判不是只看处理结论,还要看结论形成过程是否符合审判规则。这个立场,对律师来说特别重要。因为它意味着,程序问题、证据问题、辩护权问题,不只是写在申请书里的附带主张,而是有可能实实在在进入法院审查视野的事项。你不提,它不会自己长出来;你提得不准,它也不会自己起作用;但如果提得准、提得稳,它就不是无关紧要的枝节。
涉企案件部分,更值得认真看。
报告写到,出台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25条举措;坚决纠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司法监督,纠正涉企过罚失当等问题367个;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认定69件已诉案件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再审改判6家企业、12名企业经营者无罪。
这部分内容,如果只盯着处理尺度去看,很容易看错。
这里真正值得抓住的,是涉企案件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定性要更审慎,证据要更扎实,程序措施要更有分寸。
这里面至少有几层很具体的审查要求。
要看案件到底属于经营风险、交易争议、履约纠纷,还是已经进入刑法评价范围;要看行为人主观上到底是经营判断失误、履约能力变化,还是从一开始就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要看强制措施、财产措施的适用,是否与案件事实、证据状况和诉讼目的相适应,是否明显过度;还要看刑事程序有没有替代本应通过民事、商事、行政程序解决的问题。
也就是说,最高法这里真正强调的,不是某种简单的保护倾向,而是涉企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以后,事实、证据、定性和程序措施都要比以前看得更细。
这对律师提出的要求,其实更高了。
以后做这类案件,单靠一句这是经济纠纷,不是犯罪,意义会越来越有限。你得把问题具体提出来:交易结构到底是什么;资金流向能不能支撑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履约不能能不能和一开始的欺骗故意直接画等号;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和期限,是否与案件查明需要相适应;办案机关对案件性质的判断,是否存在以结果倒推构成要件的情形。
只有把问题提到证据、事实、构成要件和程序措施这些层面,报告里的这些表述,才会和具体案件真正发生关系。
而且,涉企案件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影响往往不只在最后定罪量刑上,而是在前端就已经发生了:经营管理者被带走,账户被冻结,项目停摆,合作中断,员工和上下游都跟着受影响。很多时候,案子最后就算纠正回来,前面的损失也很难完全补回。最高法今年把这部分内容写得这么直,恰恰说明后面在这类案件上,法院会更看重两个问题:该不该进入刑事程序,该不该继续使用刑事措施。
这其实也在提醒律师,涉企案件的辩护和代理,不能只盯最后的无罪、有罪、轻重,而要尽量把工作前移。进入程序之初,案件性质判断是不是准确,强制措施有没有必要,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是不是适当,哪些材料必须及时提交,哪些程序异议必须及时提出,这些问题很多时候比最后法庭上的一句总结更重要。最高法今年把这类内容集中写进报告,本身就说明,后面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不会再满足于只看一个结果,而会更看重程序推进是否得当、措施适用是否合比例、案件性质把握是否准确。
知识产权、数据、人工智能这些问题,也是一样。
今年报告里,这些内容占了不小篇幅。很多人看到这里,第一反应是法院开始重视新兴领域了。
这话不能算错,但还是浅了。
真正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最高法已经不是停留在关注层面,而是在通过案件往外讲处理思路。
报告里写到,某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中出现差错,研发者已善尽注意义务,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同时又明确,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坚决依法规制。
这说明,最高法在这类案件上的表述,不是简单地一边支持、一边否定,而是已经开始强调一个更具体的处理方向:最后还是要回到具体行为、具体义务、具体损害后果上去判断。
这对律师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以后做这类案件,不能只会讲技术发展、创新鼓励、算法侵权、平台责任,这些都不够。最后还是要把个案讲细:谁实施了什么行为,谁负有什么义务,义务履行到什么程度才算到位,输出结果和损害后果之间怎么证明存在关联,平台、开发者、使用者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这类案件以后真正比的,不是谁概念更新,而是谁能把案件讲得更细、更准、更能进入裁判规则。
越是新类型案件,越检验律师的基本功。因为它们没有那么多现成路径可套,也没有那么多经验话术可用。最后比的,还是证据、事实、规则和论证能力。你能不能把技术问题翻成法律问题,能不能把抽象风险落到具体义务,能不能把一堆新名词压回到法院熟悉的裁判结构里去,这才是关键。
最高法持续强调前端治理,这一点也不能轻轻带过。
报告里反复提到综治中心、总对总多元解纷、先行调解、示范文本、示范裁判、司法建议、巡回审判。很多律师看到这些,第一反应是法院是不是更不愿意立案了。
我觉得不能这么理解。
从报告原文的文义来看,法院强调的是规范立案,依法先行调解,不是以调代立,也不是以调代审,而是希望把一些本来可以更早识别、更早处理的问题,尽量不要拖到最后才全面对抗。
这背后反映出来的,其实是法院对纠纷处理方式的一个调整:不是所有问题都一定要等到庭审和判决阶段再处理,能够在前面通过争议焦点归纳、风险提示、规则示范、程序引导提前收住的,尽量往前收。
这对律师既是压力,也是机会。
压力在于,以后很多案件不能再只靠程序往前推,也不能想着先立上案,后面再说。机会在于,如果律师能更早介入争议焦点梳理、证据固定、诉讼路径选择、和解方案设计,很多案件反而更容易在前面就把方向校正过来。
说到底,很多案件真正难的,不只是裁判结果本身,而是裁判作出以后,能不能执行到位、能不能实际履行、后面还会不会继续引发争议。最高法这几年反复强调的,正是这一点:司法不只是作出裁判,还要尽量减少后续争议和程序反复。
这也意味着,律师以后在很多案件里,不能只把自己放在诉讼代理人的位置上,还要更主动地做争议焦点整理、风险识别、路径选择和条件设计。你越晚介入,越容易被既有程序推着走;你越早把问题拎清楚,越有可能把案件往一个更可控的方向带。
还有一点,很多人容易忽略,但对律师影响很大,就是案例库、法答网和裁判文书公开。
报告里写到,人民法院案例库已入库案例5300余件,法答网答疑89万余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1097.9万份。很多人容易把这部分当成法院系统内部管理问题来看,但对律师来说,它的影响非常直接。
因为这意味着,今后办案越来越不能凭经验拍脑袋,更不能只靠口口相传的以前都这么办。
你得会查类案,会看裁判规则,会判断自己这个案件和现有案例到底是相同、相近,还是有本质区别;你还得知道,法院在同类问题上已经形成了什么样的处理路径,你的案件要不要顺着这个路径去讲,还是要把差异点专门拎出来。
以后真正有用的律师意见,不只是有观点,而是能够把观点放回现有裁判规则里去论证,能够说明为什么这个案件应当适用既有规则,或者为什么它与既有案件存在实质区别,不能简单类推。
很多时候,律师之间真正的差别,不在表达本身,而在能不能把自己的意见落实到类案规则、裁判路径和证明标准上。你越能把问题讲到类案规则、裁判路径和证明标准上,法院越容易处理;你越停留在经验话语和抽象原则上,越容易被边缘化。
说到底,这篇报告真正提醒律师的,是今后什么样的意见更有可能进入裁判理由。
所以,怎么看今年的最高法工作报告?
我的理解是,重点看最高法把哪些审判要求说得更具体了:一是更强调裁判结果要经得起后续程序检验,二是更强调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裁判说理之间要能够互相支撑,三是更强调程序保障不能停留在纸面上,四是更强调涉企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的处理要更准确、更细。
对律师来说,这份报告真正有价值的地方,不是拿来转述,而是拿来校正自己的办案重心。以后在法院面前,泛泛表态、重复立场、空讲原则,作用会越来越有限;真正有分量的意见,必须尽量落到争议焦点归纳、证据判断、程序评价和法律适用这些法院必须处理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