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31日)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做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南。本指南所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与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所称的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为同一事项。
一、编制范围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将现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涉及的规划选址论证、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整合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统一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以下简称综合论证报告),原则上组织一次踏勘、开展一次专家论证、形成一个论证意见,实现成果共享,避免重复踏勘和论证。交通、能源、水利之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参照执行。
重新预审项目选址发生重大变化,原预审时不涉及、重新预审时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编制《**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报告》并申请省厅组织踏勘,无需编制综合论证报告。
二、编制内容
整合现有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节地评价、占用耕地踏勘论证、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技术报告的核心内容,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从项目概况、选址选线方案比选、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功能分区和用地规模的合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耕地占补平衡与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编制。编制综合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时,不再单独编制相关技术报告。
三、编制主体
省级及以上建设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综合论证报告,省级以下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综合论证报告。综合论证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编制能力的技术单位编制,并协调可研编制单位配合。
四、审查权限和层级
综合论证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之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权限和层级对报告论证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设区市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
1.需国务院及国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
2.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
3.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
1.省、市级投资主管等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
2.跨县域的建设项目、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
(三)县级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不涉及上述限制性因素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
其他情形的综合论证报告审查权限和层级依据建设项目预审层级确定。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厅组织对综合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地方预审的建设项目,按照预审层级,由对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综合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五、审查程序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踏勘以及涉及的多个论证事项整合为一次踏勘和规划选址综合论证。踏勘和论证工作在建设项目联合选址选线后、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用地预审前组织实施。
(一)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
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0号)要求,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并出具相关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综合论证报告时落实自然资源部门选址选线意见。参与选址选线的层级,原则上与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一致。
(二)受理申报材料
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综合论证报告审查论证申请材料,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论证权限,受理综合论证报告审查论证申请或逐级提出综合论证报告审查论证申请。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审查论证申请的,需通过OA系统上报请示文,并于请示文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综合论证报告成果报送省厅审查(涉密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应按相关规定特殊处理)。
(三)开展技术审查
相关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技术审查,对照审查标准,通过套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对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方案比选、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功能分区和用地规模的合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耕地占补平衡与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等综合论证报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召开综合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
(四)组织踏勘论证
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在综合论证报告审查论证前向省厅申请组织踏勘。对其他情形占用耕地的,根据地方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开展踏勘。
牵头论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选址选线情况,组织3-5名土地、规划及相关行业专家开展踏勘,可重点选取占用耕地面积较大、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地块,以及存在重大“邻避”关系和涉及选址安全的重要区域。踏勘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专家组、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共同参加,设计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应提供相关图纸,并介绍项目相关情况。开展踏勘后,应组织论证会议,记录部门及专家反馈意见,并将修改内容纳入综合论证报告相关章节。若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应邀请林业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会;若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保护、重要生态资源、重要设施等,应取得相关部门意见。
(五)组织综合论证报告审查论证
在开展踏勘后,负责综合论证报告审查的单位应组织召开综合论证报告审查论证会议。相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家组、项目建设单位、综合论证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参加论证会。其中,专家组由5-9名专家组成,专家应包括从本级或上级专家库中选取的规划、土地领域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家,编制单位应按照各专家和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及时修改完善综合论证报告成果,并在 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
经审查论证通过的综合论证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之一。综合论证报告内容应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
六、审查要点
(一)基础性审查
通过套合地政管理“一张图”数据,查清建设项目新申请用地规模和现状地类情况,并在地方提供的地类追溯数据基础上核实地类追溯结果,查清建设项目及各功能分区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区等,以及占用的规模、数量等。
文本相关数据应与矢量套合数据保持一致。
(二)材料完整性审查
综合论证报告成果的文本格式、内容、附件(含规定的附图、附表、附件材料等)、相关矢量数据等要素齐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成果要求。
(三)项目建设依据审查
检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项目建设依据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1.相关规划:包括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制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
2.地方规定的其他依据文件:如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发布文件或批准文件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清单等;
3.特殊情况:军事设施、国防科技工业项目,按军队或者相关部门规定办理。
(四)选址选线方案合理性审查
审查项目选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符合性,项目是否已列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或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落位。项目建设对周边用地布局的影响分析以及为减少不利影响采取的措施和建议。项目选址是否与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生态保护、重要设施、生态环境等相关专项规划进行充分衔接。项目建设用地涉及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保护、重要生态资源、重要设施等情形的,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选址选线备选方案不少于两个,对于选址选线具有唯一性的建设项目,应说明备选方案的唯一性。备选方案应按照《备选方案主要指标对比表》中的主要指标进行对比,在满足功能需求、技术安全和投资合理的前提下,应优先选取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少、耕地占用少或质量差、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方案,通过定量比较和定性分析,确定总体较优的备选方案作为推荐方案。
(五)用地规模与功能分区合理性审查
建设项目采用的工程技术是否先进可行,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相关要求。其中改扩建项目,应在报告中说明总用地情况,原有用地情况和新增用地情况;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测算应在明确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合理引用相关指标,并进行用地控制规模测算和比对。涉及无建设用地标准或超建设用地标准等情形,应按照节地评价的有关要求,重点论证项目规划布局和用地规模合理性以及工程技术措施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等内容,并选取同类型案例进行用地规模对比分析;对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服务区、车道数等设置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车道数量规定的,应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意见。
(六)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
项目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明确是否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要求,并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开展踏勘论证的项目,应说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踏勘情况,并将踏勘论证相关内容一并纳入本章节进行论证。
(七)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审查
项目若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明确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重大情形,重点论证不可避让、占用规模合理性、对生态功能不会造成破坏影响以及储备区补划方案的可行性等内容。
(八)节地水平先进性审查
建设项目是否因地制宜采用相关技术和节地措施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与我省节地项目案例库内同地貌、同类型的节约集约用地案例进行对比,排名靠前。省内暂时缺乏可比案例的,应考虑参考其他省、市同地貌、同类型先进案例进行对比,对比结果应具有节约集约先进性。
七、审查结果
参会专家需在论证会议上按照审查标准对综合论证报告进行量化评分,评分结果分为优良(80-100分)、一般(60-79.9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类,并在论证会议现场出具专家组论证结论,形成专家组论证意见,作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材料作出通过、退回或补正的依据之一。
自本《指南》印发之日起,经论证通过的综合论证报告作为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的要件之一,应连同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评分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一并向有预审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
本《指南》实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关于综合论证报告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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